案号:云楚交综双罚〔2025〕0010号
被处罚人(单位):沈X;
住址: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富民社区迤石坝村XX号
案由:沈X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
违法事实: 2025年3月18日10时10分左右,受双柏县交通运输局委托,我大队执法人员在双柏县城区开展执法检查,当巡查至街心花园时发现,当事人沈X驾驶云ED912XX号车辆(车辆所有人:沈XX,与当事人为父子关系)疑似正在路边等单,经我大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,云ED912XX号车辆于2025年3月18日早上通过高德地图、滴滴出行平台同时发布行程后,7:30分从楚雄彝海公园载客4人至双柏县城,共收费86元。之后继续在双柏县街心花园等客,准备从双柏县城绿海明珠大酒店返回楚雄滇菌王大酒店。当事人沈X于2025年3月8日通过滴滴出行、高德地图、哈罗顺风车三个平台注册车主,从事顺风车经营活动。查获时,该车从2025年3月9日开始,通过以上三个平台一天内以多个不同的目的地发布行程后,多次接单,开展经营活动。截至2025年3月18日,共计收入700余元。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,该车辆未办理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》,当事人沈X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》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》,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。
行政处罚依据:违反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;依据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实施处罚
行政处罚种类: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(¥3000.00)
行政处罚结果:自觉履行
处罚决定时间:2025年3月18日
双柏县交通运输局
2025年3月18日